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盧文章
相 對 人 盧勁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請求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盧文章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竟將名下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盧勁宏,為請求盧勁宏塗銷於民國98年4 月2日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以買賣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並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1887建 號不動產回復為盧文章所有之狀態,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 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08年11月2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 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 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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