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巷停車場樑柱維修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08年度,471號
STEV,108,店司補,471,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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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顏日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芝雯間63巷停車場樑柱維修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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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