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7號
原 告 潘郁瑋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勝建設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0元(計算式:3,420+3,5
20=6,940)。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狀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2,430元(計算式:7.74*
8,500+1.64*8,500+315,000+927,700=1,322,43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227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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