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訴字,108年度,18號
CHEV,108,彰訴,18,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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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18號
原   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朝榮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80元;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 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 位債務人請求分割其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之遺產,應按債務 人之潛在應繼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經查:
㈠原告於起訴狀主張,訴外人彭宇絜即彭素芬為其債務人,依 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該債務人分割其被繼承人沈水賴所 遺公同共有之遺產。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 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調取之被繼承人沈水賴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債務人如按其潛在應繼分5分之1可取得之遺產價額為88 7,66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不計,下同),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7,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原告僅繳納3,310元,其起 訴不合程式。
㈡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 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現金+股票)*債務人之潛在應繼分=(1,631*8,700*2198/100000+197*8,700*2198/100000+133*8,700*1/1+120*8,700*2198/100000+1,100+2,907,630)*1/5≒88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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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