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訴字,108年度,12號
CHEV,108,彰訴,12,2019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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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訴字第12號
原   告 梁錫聰 
訴訟代理人 梁錫謙 
被   告 彰化縣福興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蔣煙燈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131平方公尺之2樓磚造建物拆除,並將上開範圍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餘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共有。原告之父生前雖曾同意被告 無償使用該筆土地,在其上搭建如主文第1項所示建物,惟該 使用借貸關係業已終止,爰依物上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聲明:認諾。陳述: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經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上開規定, 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物上請求權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應因被告認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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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