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73號
原 告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聰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6,35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810元。
二、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30萬6,351元之項目為何(應
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
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並應提出繕本1件,以利
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