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56號
原 告 曾評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火城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75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