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818號
CHEV,108,彰補,818,201912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徐偉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解除契約
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出起訴狀記載訴訟商品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00元,原告是否欲請求被告更換同價值之商品或請求被告
  給付12,000元?如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2,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
二、原告究欲請求被告換貨或退款?如係換貨,請載明品名、廠
  牌、型號、規格、數量等資料。如係退款,請載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之金額為若干。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為
  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三、敘明何時收受本件商品。
四、提出本件網路購物之資料、送貨單、匯款單、與被告間聯繫
  之記錄(如網頁留言、Line對話記錄等)、向被告請求解約
  之相關資料。
五、敘明發現本件商品瑕疵之時間,並提出貨物有瑕疵之證明。
六、提出被告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震國際有限公司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等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1/1頁


參考資料
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