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20號
原 告 陳侑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宇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檢附任何證物影本,應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足以釋明有本件交
通事故存在之資料。
二、請求修費用部分,應提出修車之統一發票影本或蓋有車行店
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工資、零件等費用分別列計,
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三、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
,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