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219號
原 告 曾盈鈞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被 告 黃志華
被 告 洪進祿
被 告 洪宇賢
被 告 林昆山
被 告 王國成
被 告 黃智偉
被 告 洪仁聰
被 告 周慶昌
被 告 曾世忠
被 告 曾百清
被 告 曾健明(曾文裕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曾志明(曾文裕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泰寓
被 告 周偉武
被 告 周政民
被 告 周駿榮
被 告 周政仲
被 告 林順智
被 告 林榮欽
被 告 周英明
被 告 許順吉
被 告 海尾寶天宮
法定代理人 王河
被 告 劉明昇
被 告 周宜祥
被 告 周漢輝
被 告 周振忠
被 告 周明芳
被 告 顏月秀(洪阿猛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方法如附圖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0地號、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面 積6,842.0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 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地上物現況如附圖1所示。系爭土地並 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有不能分割之情形, 惟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為此依民法第823條、第824 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圖2所示方案。
被告黃志華、洪進祿、林昆山、洪仁聰、曾世忠、曾百清、周 政民、周政仲、林順智、周英明、劉明昇、周漢輝、周振忠、 周明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等於勘驗期日陳述:希望分 割後得繼續保留土地上之建物。
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 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 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 4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 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 維持共有」。裁判分割共有物,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 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 法。經查: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 地上物現況如附圖1所示,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或契約約定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 協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籍圖 謄本、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通知兩造到場勘驗系爭土地 ,及囑託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測量製作如附圖1所示複丈 成果圖在卷,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分割系爭土地,合於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准 許。
㈡依前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附圖1,系爭土地之地 形不規則,各共有人起造之建物甚多,其構造、樓層及面積
不一。系爭土地面積6,842.06平方公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 有人,並無困難,原告主張如附圖2方案,係以儘量保留建 物,原則上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例外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為其分割方法。本院審酌後,認附圖2方案符合上開規定, 且公平合理,自屬可取。
㈢從而原告請求依附圖2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本件為請求共有物分割之事件,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 費用,顯失公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黃志華 │ 1660/100000│
├─────┼───────────────┤
│洪進祿 │ 2809/100000│
├─────┼───────────────┤
│林順智 │ 720/100000│
├─────┼───────────────┤
│林榮欽 │ 720/100000│
├─────┼───────────────┤
│洪宇賢 │ 1564/100000│
├─────┼───────────────┤
│林昆山 │ 2386/100000│
├─────┼───────────────┤
│王國成 │ 553/100000│
├─────┼───────────────┤
│黃智偉 │ 2429/100000│
├─────┼───────────────┤
│黃泰寓 │ 2429/100000│
├─────┼───────────────┤
│周偉武 │ 1497/100000│
├─────┼───────────────┤
│周政民 │ 8261/100000│
├─────┼───────────────┤
│周漢輝 │ 3242/100000│
├─────┼───────────────┤
│周宜祥 │ 1292/100000│
├─────┼───────────────┤
│周英明 │ 1292/100000│
├─────┼───────────────┤
│劉明昇 │ 3459/100000│
├─────┼───────────────┤
│周駿榮 │ 1341/100000│
├─────┼───────────────┤
│周振忠 │ 2585/100000│
├─────┼───────────────┤
│周明芳 │ 2585/100000│
├─────┼───────────────┤
│洪仁聰 │ 1603/100000│
├─────┼───────────────┤
│許順吉 │ 2282/100000│
├─────┼───────────────┤
│周慶昌 │ 1394/100000│
├─────┼───────────────┤
│周政仲 │ 1360/100000│
├─────┼───────────────┤
│曾盈鈞 │ 1573/100000│
├─────┼───────────────┤
│海尾寶天宮│ 362/100000│
├─────┼───────────────┤
│曾百清 │ 48431/300000│
├─────┼───────────────┤
│曾世忠 │ 48431/300000│
├─────┼───────────────┤
│顏月秀 │ 2171/100000│
├─────┼───────────────┤
│曾健明 │ 48431/600000│
├─────┼───────────────┤
│曾志明 │ 48431/6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