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8年度,730號
CHEV,108,彰小,730,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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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30號
原   告 鄭家茹
被   告 鋐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許煙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95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95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陳述: 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向原告訂購反光背心75件(下稱系爭 背心),約定含稅後價金40,950元,原告已在被告位於彰化縣 芳苑鄉之倉庫交付系爭背心。詎原告於108年5月27日向被告請 求給付價金,竟遭被告以其未在送貨單簽收系爭背心為由拒絕 。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否認兩造間有系爭背心之買 賣契約存在,且被告已於108年4月12日將系爭背心有瑕疵之情 事口頭通知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3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 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 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 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法第34 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 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 系爭背心,約定含稅後價金40,950元之事實,為被告於訴訟之 初自認,堪信為真。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兩造間成立系 爭背心之買賣契約。被告其後否認買賣契約存在,而撤銷自認 ,惟未證明與事實不符,且未經原告同意,不生民事訴訟法第 279條第3項所稱撤銷自認之效力。
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 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 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



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 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 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367條規 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已將系爭背心交付被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形式 上為被告不爭執之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昭文簡訊對話截 圖、以訴外人鑫心實業有限公司為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 訴外人齊光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銷貨單為證,並經本院向彰 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調取108年5月27日報案紀錄單、員警工 作紀錄簿及現場處理錄製之影音光碟,及由本院依職權以上 開光碟內容製作譯文摘要提示辯論。被告雖否認受領系爭背 心,然其於訴訟中既自認,陳昭文之配偶許煙芳就兩造訂購 系爭背心之契約履行,有為被告處理之權限一節,而依上開 譯文摘要,許煙芳於警方獲報到場時,曾向原告表示,其受 領之系爭背心為不良品,必須退貨等語,堪信許煙芳即被告 之履行輔助人曾受領系爭背心,僅就瑕疵是否存在尚有爭執 而已。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被告否認受領系爭背心 ,難以採取。
㈡被告辯稱其曾於108年4月12日向原告口頭通知系爭背心有瑕 疵存在之事實,為原告否認,且未據被告舉證,自非可採。 又依前開譯文摘要,許煙芳雖於108年5月27日向原告表示, 其受領之系爭背心為不良品,必須退貨等語,然未具體表明 有何瑕疵,及是否為受領後不能即知之瑕疵,自難謂其於當 日所為通知,符合民法第356條規定。被告辯稱系爭背心有 物之瑕疵,亦非可信。
㈢被告既已受領系爭背心,且未給付價金,復難認系爭背心有 物之瑕疵,則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 金40,9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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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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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