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慶郎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 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柯慶郎、柯慶南、柯林美珠及未據 提出真實姓名、年籍之柯某、張某等五人進行調解,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陳明相 對人等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而該函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予 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真實身分並予通知到院調解 ,堪認本件已屬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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