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9號
CHEV,106,彰簡,9,2019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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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9號
原   告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被   告 黃春金(黃林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重鈞黃林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趙黃美鳳黃林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麗美黃林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美珍(黃林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由黃林娉之繼承人黃春金、黃重鈞、趙黃美鳳黃麗美、黃美珍承受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8年10 月23日判決,而被告黃林娉則於108年9月27日死亡,繼承人為 黃春金、黃重鈞、趙黃美鳳黃麗美、黃美珍,此有原告提出 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原告聲明由黃林娉之上揭繼承 人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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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