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80號
原 告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周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