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380號
GSEV,108,岡補,380,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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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80號
原   告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周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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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