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335號
GSEV,108,岡補,335,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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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許錦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堃恩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聲請費,復聲請狀未具體載明其訴訟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金
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應預繳之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應清償之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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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