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許錦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堃恩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聲請費,復聲請狀未具體載明其訴訟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金
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應預繳之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應清償之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