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333號
GSEV,108,岡補,333,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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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33號
原   告 郭曾秀娥
      蘇曾阿雪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曾秀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5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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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