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8年度,230號
GSEV,108,岡簡,230,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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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訴訟代理人 鍾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正榮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於民國108年
10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次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
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
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
,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意旨參照)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定之。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共有物
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1亦定有明文。是原告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與追加請求
代位分割公同共有遺產,顯為兩不相同之訴訟標的,依法自應合
併計算其價額。又本件原告追加之訴係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王正
榮,請求分割其所繼承之遺產,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加計被告間因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此
追加部分經核定為3,081,277元,加計原聲明價額100,454元,為
3,181,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扣除已繳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31,581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含追加聲明
第二、三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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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