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164號
被 告 楊見草
楊清景(歿)
楊見雄
盧麗卿
楊繼宗
楊芬靜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張淑珍即三勝房屋經紀企
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