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8年度,164號
GSEV,108,岡簡,164,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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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164號
被   告 楊見草 
      楊清景(歿)

      楊見雄 
      盧麗卿 
      楊繼宗 
      楊芬靜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張淑珍即三勝房屋經紀企
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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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