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489號
TPDM,89,易,489,2000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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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黃玉座住臺北市○○路○段○○號
  被   告 何更隆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何黃玉座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何黃玉座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檢察官將被告交保。
二、茲以該被告於審判中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沒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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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