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昕岑、柯承佑、柯志楠、柯志豪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主張訴外人汪輝益(即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與被告
柯昕岑間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
乃訴請確認上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柯昕岑應將上
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語。因其係以請求被告柯昕
岑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為其訴訟標的,故
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系
爭不動產價額為594,330元(計算式:108 年公告現值3,000
元×198.11平方公尺=594,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預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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