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佃丞(原名王溪潭)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