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6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簡慎甫
被 告 劉錫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上開期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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