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8年度,979號
SLEV,108,士調,979,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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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潘碧玲
      潘慧萍
      潘雲仙
      潘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潘碧玲之債權人,潘碧玲與 其他相對人公同共有臺北市○○區市○段○○段000 地號土 地及同小段187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為實 現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相對人潘碧 玲請求分割遺產即系爭不動產,分割方法為按繼承比例分別 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代位相對人潘碧玲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惟系 爭不動產業經本院為查封登記,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之處分 權受有限制,本件調解聲請請求相對人所為給付乃相對人無 權為之,自屬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應認不能調解, 爰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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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