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8年度,944號
SLEV,108,士調,944,201912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朱運平
相 對 人 王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
送前來,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王縉帛之債權人,相對人與 王縉帛同為被繼承人王生宗之繼承人,然相對人竟趁王縉帛 在監服刑時,私自將王縉帛之遺產應繼分登記於相對人名下 ,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第1 項規定,代位王縉帛請 求相對人將遺產依應繼分比例移轉登記予王縉帛,並由聲請 人代為受領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係主張被繼承人王生宗之繼承 人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 第1 項代位王縉帛請求返還所有物,其主張之性質上包含確 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確認訴訟,此部分應以判決認定之, 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 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