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廖仕翔即廖德智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之繼承人即訴外人廖德智間之予備金信 用貸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依原告所提出予備金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23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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