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639號
SLEV,108,士簡,1639,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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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39號
原   告 傅國強 
原   告 傅思特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世瓖二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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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