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39號
原 告 傅國強
原 告 傅思特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世瓖二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