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夏雨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被 告 龔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業經民國108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2日簽訂被告之母龔羅 綉英之委託照顧契約,自106年11月至107年1月累積欠繳相 關養護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1,989元,又被告於105年7 月23日簽訂被告之兄龔慶發之委託照顧契約,自107年9月至 108年8月累積欠繳養護費用共計186,619元,總計欠繳之養 護費用共218,608元,原告自107年2月迄今,屢經催告,被 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委託照顧契約之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8,608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每月養護費用結算表、養護費 用總表、委託照顧契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存證信函等影 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於 支付命令異議狀陳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惟未提出證據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委 託照顧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18,608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32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