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譚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臺北市中山區,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可憑,依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即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審酌兩造應訴之便利性,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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