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8年度,2066號
SLEV,108,士小調,2066,201912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06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辜玉印
被   告 麥當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 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且被告戶籍址現遭遷 至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三芝區所,另被告於車禍發生時所 留居所經送達後因遷移不明遭退回,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佐,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地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