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伊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無霸冰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原判
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 萬5000元,上訴人就此不
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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