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1376號
SLEV,107,士簡,1376,20191204,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怡均等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