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8年度,854號
SLEM,108,士簡,854,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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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永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永山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已開鋒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何永山未經許可持有刀械,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 危險,併考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且尚未造成實質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已開鋒武士刀1 把,屬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沒收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 條第3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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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