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8年度,735號
SLEM,108,士簡,735,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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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9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晉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租賃契約書之「鄭尉得」署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機車租賃契約書上偽造 之「鄭尉得」簽名1枚,係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 定宣告沒收。
三、本案經檢察官江玟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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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