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8年度,162號
SLEM,108,士秩,162,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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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62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林凱凱 




被移送人  邱珺琨 


被移送人  朴志原 


被移送人  王育祥 


被移送人  楊稜葦 


被移送人  魏勖恩 



被移送人  郭俊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11月14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830350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凱凱邱珺琨朴志原王育祥楊稜葦魏勖恩郭俊驛互相鬥毆,各處罰鍰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凱凱邱珺琨王育祥朴志原楊稜葦、魏勖 恩、郭俊驛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10日5時31分許。(二)地點: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星聚點KTV) 。
(三)行為:證人張育聖及被移送人林凱凱於上開時、地在上址 消費結束欲離場時,在2 樓手扶梯處被移送人林凱凱與另



三名被移送人王育祥朴志原邱珺琨產生身體碰撞糾紛 ,進而引發互相鬥毆,在扭打過程碰撞到上址215 包廂門 ,進而引發該包廂內客人不滿,致使被移送人楊稜葦、魏 勖恩、郭俊驛因而加入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凱凱邱珺琨王育祥朴志原楊稜葦、魏 勖恩、郭俊驛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張育聖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15幀及監視器錄影光碟乙片。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林凱凱邱珺琨王育祥朴志原楊稜葦魏勖恩郭俊驛等7 人彼此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顯 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情節等一切情狀, 裁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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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