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8年度,206號
CYEV,108,朴簡調,206,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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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李春成 
訴訟代理人 童素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莉莉等人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及補正為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就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有明文規 定。次按調解之聲明,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之情形,同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有明文規定。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沒有繳納聲請費,且沒有在聲請狀上載 明調解標的金額,導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 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而且依照聲請人的書狀也不能確 認聲請人本件聲請調解的事實(爭議情形),聲請人所為聲 請,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405條第2項,命聲請人於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費,及以書狀具體表明本件調解標的的 法律關係或爭議情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就駁回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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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