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8年度,566號
CYEV,108,嘉簡調,566,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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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文敬等4 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的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 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5 款、第2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文敬積欠聲請人債務,截至民 國108 年11月12日止,還有新臺幣101,014 元以及其利息沒 有清償。而聲請人調閱相對人蕭文敬的財產資料,發現他和 其他相對人蕭德根蕭秋香及蕭如娟等人因繼承公同共有坐 落嘉義市○○○段000 ○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遺產),但 是,相對人等一直都沒有辦理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相對 人財產的執行,聲請人自得代位相對人蕭文敬請求其他相對 人分割本件遺產。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並聲明:相對人蕭 文敬、蕭秋香、蕭如娟、蕭德根就本件遺產按應繼分的比例 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但是,本院調取的本件遺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顯示,相對 人是在99年7 月6 日因繼承取得本件遺產所有權而為公同共 有。依照民法第830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824 條第1 項規定 ,本件遺產的分割,必須以全體繼承人為調解當事人,才可 以達成分割協議。經查,本院按照相對人蕭文敬蕭德根的 戶籍地址,對該2 相對人送達的調解通知書,已經郵務機關 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聲請人雖然請求查調該2 人的戶籍謄 本,再依址送達等語。然而,本院再查詢該2 人戶籍資料顯 示,該2 人仍然設籍在原來地址,並沒有遷移,這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以證明,足認相對人蕭文敬蕭德根有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而應為公示送達的情形,依照首揭第5 款規 定,本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對該2 人調解的聲請。又本件既然



駁回對於相對人蕭文敬蕭德根部分的調解聲請,則聲請人 聲請調解分割本件遺產,也因為沒有全體繼承人參與分割協 議而顯然沒有成立調解的希望。因此,依照首揭第1 款規定 ,一併裁定駁回本件調解的全部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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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