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8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王秀毓
被 告 暴嘉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毓、暴嘉林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000 元,惟參考被繼
承人暴逢萱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之遺產總額為1,989,160 元(
計算式:1,489,160 元+500,000元=1,989,160 元),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7,290 元(計算式:1,989,160 元÷4 =49
7,2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
,尚欠4,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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