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62號
原 告 盛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慧
被 告 新光源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彰泰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新光源光電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205 元,
應繳納裁判費23,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23,468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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