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駿淵即黃麽俊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全部共有人
黃世南、黃麽俊、黃俊吉、黃文照、黃文祿之最新移轉登記
資料。(以利查詢各繼承關係、順位及各自應有部分為何)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金土、黃世南、黃傳枝等3人之繼承系統表
及各繼承人姓名及各應有部分為何?
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黃世南之繼承
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四、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
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如依原告取得之不動產登記
謄本內之記載,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應依上開規定
,於訴之聲明應追加:「繼承人‥等應就黃世南所遺留上開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