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1346號
CYEV,108,嘉小,1346,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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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3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張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927元,及其中18,211元自民國98年12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民事陳報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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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