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8年度,364號
OLEV,108,員簡,364,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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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64號
原   告 江蕭麵 
被   告 黃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 自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 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4,900 元,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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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