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8年度,565號
OLEV,108,員小,565,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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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56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被   告 王騰緯(原姓名王有成、王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合法 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 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 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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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