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453號
原 告 賴芳景
訴訟代理人 張良榮
被 告 賴清雄
賴清家
賴清東
賴清鎮
賴羅秋蓮
賴雅惠
賴威銘
賴威傑
賴志濤
賴志郁
賴見蓮
賴麗香
黃月
黃素
黃朝中
黃朝承
張金山
張文明
蔡張玉英
陳佳儀
陳安宏
陳銘嘉
陳銘淵
陳鳳玟
陳鳳珍
賴黃秀
賴品
賴碧純
賴碧珍
賴文清
賴國振
黃賴富貴
賴香美
黃文桂
黃秉弘
黃志平
黃誼真
賴茂雄
賴炳賢
賴德旺
賴秋霞
賴天賜
吳賴鶴
賴玥汝
黃賴專
江蘇秀枝
張蘇秀雲
蘇秀菊
許秀育
蘇仟雯
蘇惠卿
蘇錦華
蘇其祥
蘇金川
吳承祐(即賴瀧泰之遺產管理人)
李路宣(即賴國謝之遺產管理人)
賴佩婷(即賴茂華之遺產管理人)
鄭崇文(即賴文忠之遺產管理人)
郭峻昌(即蘇秀霞之繼承人)
郭彥志(即蘇秀霞之繼承人)
郭勁陞(即蘇秀霞之繼承人)
郭淑儀(即蘇秀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郭峻昌、郭彥志、郭勁陞、郭淑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 秀霞之遺產範圍內、被告吳承祐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瀧泰之遺 產範圍內、被告李路宣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國謝之遺產範圍內 、被告賴佩婷於管理被繼承人賴茂華之遺產範圍內、被告鄭 崇文於管理被繼承人賴文忠之遺產範圍內與如附表一所示之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參元,及分別自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郭峻昌、郭彥志、郭勁陞、 郭淑儀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秀霞之遺產範圍內、被告吳承祐於 管理被繼承人賴瀧泰之遺產範圍內、被告李路宣於管理被繼 承人賴國謝之遺產範圍內、被告賴佩婷於管理被繼承人賴茂 華之遺產範圍內、被告鄭崇文於管理被繼承人賴文忠之遺產 範圍內,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彰化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 地,原告為依本院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分割共有物 事件之判決辦理土地登記,而代墊地價稅款新臺幣(下同) 15,033元。又蘇秀霞已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死亡,其繼承 人即被告郭峻昌、郭彥志、郭勁陞、郭淑儀並未聲明拋棄繼 承,自應就此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 33元及自108 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地價稅繳款書、收款證明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 詢結果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家事庭查詢訴外人即 被繼承人蘇秀霞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情形,有本 院員林簡易庭紀錄科查詢表存卷可查,且被告均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本院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 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 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 文。經查,蘇秀霞對於原告所代墊之地價稅款固應負返還 之責任,惟其已於107 年8 月8 日死亡,被告郭峻昌、郭 彥志、郭勁陞、郭淑儀為其繼承人,自應以因繼承蘇秀霞 之遺產為限,繼受蘇秀霞對於原告之債務。又按清償債權 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 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 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4 款 、第118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足見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 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遺產管理人係以第 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上開管理保存遺產等權限,而非使 其取得遺產之權利,或負擔遺產之債務。本件被告吳承祐 、李路宣、賴佩婷及鄭崇文分別經法院選任為賴瀧泰、賴 國謝、賴茂華及賴文忠之遺產管理人,自僅分別於管理賴 瀧泰、賴國謝、賴茂華及賴文忠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之責。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均難認有據。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 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 給付,係屬未定有給付期限之給付,自應以催告時起,被 告負遲延責任,惟原告未提出於108 年1 月12日前已為催 告之證據,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原 告僅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詳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範圍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行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之 訴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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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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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賴清雄 │108 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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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賴清家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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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賴清東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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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賴清鎮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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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賴羅秋蓮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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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賴雅惠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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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賴威銘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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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賴威傑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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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賴志濤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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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賴志郁 │108 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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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賴見蓮 │108 年10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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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賴麗香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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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黃月 │108 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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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黃素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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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黃朝中 │108 年10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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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黃朝承 │108 年10月15日 │
├──┼───────────────┼────────┤
│ 17 │張文明 │108 年10月3 日 │
├──┼───────────────┼────────┤
│ 18 │張金山 │108 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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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蔡張玉英 │108 年11月19日 │
├──┼───────────────┼────────┤
│ 20 │陳佳儀 │108 年10月15日 │
├──┼───────────────┼────────┤
│ 21 │陳安宏 │108 年10月15日 │
├──┼───────────────┼────────┤
│ 22 │陳銘嘉 │108 年10月3 日 │
├──┼───────────────┼────────┤
│ 23 │陳銘淵 │108 年10月15日 │
├──┼───────────────┼────────┤
│ 24 │陳鳳玟 │108 年10月15日 │
├──┼───────────────┼────────┤
│ 25 │陳鳳珍 │108 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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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賴黃秀 │108 年10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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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賴品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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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賴碧純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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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賴碧珍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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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賴文清 │108 年10月4 日 │
├──┼───────────────┼────────┤
│ 31 │賴國振 │108 年10月3 日 │
├──┼───────────────┼────────┤
│ 32 │黃賴富貴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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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賴香美 │108 年10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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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黃文桂 │108 年10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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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黃秉弘 │108 年10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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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黃志平 │108 年10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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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黃誼真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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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賴茂雄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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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賴炳賢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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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賴天賜 │108 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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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賴德旺 │108 年10月3 日 │
├──┼───────────────┼────────┤
│ 42 │吳賴鶴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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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賴玥汝 │108 年10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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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黃賴專 │108 年10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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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賴秋霞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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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江蘇秀枝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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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張蘇秀雲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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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蘇秀菊 │108 年10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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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許秀育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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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蘇仟雯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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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蘇惠卿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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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蘇錦華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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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蘇其祥 │108 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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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蘇金川 │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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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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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利息起算日 │
├──┼───────────────┼────────┤
│ 1 │郭峻昌(即蘇秀霞之繼承人) │108 年10月3 日 │
├──┼───────────────┼────────┤
│ 2 │郭彥志(即蘇秀霞之繼承人) │108 年10月3 日 │
├──┼───────────────┼────────┤
│ 3 │郭勁陞(即蘇秀霞之繼承人) │108 年10月3 日 │
├──┼───────────────┼────────┤
│ 4 │郭淑儀(即蘇秀霞之繼承人) │108 年10月4 日 │
└──┴───────────────┴────────┘
附表三:
┌──┬───────────────┬────────┐
│編號│被告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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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承祐(即賴瀧泰之遺產管理人)│108 年10月3 日 │
├──┼───────────────┼────────┤
│ 2 │李路宣(即賴國謝之遺產管理人)│108 年10月3 日 │
├──┼───────────────┼────────┤
│ 3 │賴佩婷(即賴茂華之遺產管理人)│108 年10月15日 │
├──┼───────────────┼────────┤
│ 4 │鄭崇文(即賴文忠之遺產管理人)│108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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