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訴字,108年度,3號
NTEV,108,投訴,3,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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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投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德林 
      張菀秝 
      陳柏翰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書銘 
被   告 蕭武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5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 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張 書銘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書銘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嗣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具狀追加其他合夥人陳德林張菀秝陳柏翰為原告,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1 萬2,855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張書銘上開所為訴之追加,因本件係因合夥事務而涉 訟,應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是 原告張書銘追加陳德林張菀秝陳柏翰即其餘合夥人為原 告,核其訴訟標的在法律上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 定;更正金額部分,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 定相符,均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⒈於107 年10月22日凌晨1 時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南投縣○○市○○○路000 號之 大盤大生活大賣場後方,自該大賣場作為安全設備之鐵皮 牆面與地面間縫隙鑽入該大賣場內,先持賣場內之客觀上 足以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可供兇器使用之美工刀切斷保 全系統後,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等物,得手 後旋即駕車離去。嗣經原告張書銘發覺遭竊,乃報警處理 。
⒉於107 年10月26日凌晨1 時許,駕駛上開汽車,至上開大 賣場後方,自該大賣場作為安全設備之鐵皮牆面與地面間 縫隙鑽入該大賣場內,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等物,得手後旋即駕車離去。嗣經原告張書銘發覺遭竊, 乃報警處理。
⒊於107 年11月29日凌晨1 時許,駕駛上開汽車,至上開大 賣場後方,自該大賣場後方未上鎖之小鐵門入內,竊取原 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等物,得手後旋即駕車離去。 嗣經原告張書銘發覺遭竊,乃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 畫面後,於107 年12月11日10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 索票至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居處搜索,當 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19至49所示等物(均已發還 原告張書銘);及於同日14時30分許,為警會同被告在上 開大賣場後方倉庫內,扣得遭其丟棄如附表二編號17、18 所示之物(均已發還原告張書銘),另被告已將前揭所竊 得之菸酒部分變賣得款約10萬元(已於偵查中提出1 萬元 供扣押並返還原告張書銘),而查悉上情。被告上開竊盜 犯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112 號刑事判決有罪 在案。
(二)又被告以美工刀切斷原告賣場保全系統,並破壞電腦、監 視主機、保險箱後,竊取原告賣場內之物品,經原告扣除 已發還部分後,仍受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損失,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51萬2,855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欣宏通信有限公司估價 單、網路販售及現場照片、進貨單、棋全商業機器有限公 司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收款對帳單明細表等件為證 (估價單見本院卷第51頁、其餘如後附證物袋),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12 號刑事卷宗核閱 屬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時並未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 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第213 條第1 項、第215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則其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即屬有據。爰就原告上開請求分別論述如下: ⒈被告確有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等情,業據被 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在卷,而經本 院核對附表一及附表三之物品,如附表三編號4 、7 所示 之物品其中各1 瓶已為警所扣得並已發還原告張書銘,是 此部分應予扣除,而其餘附表三編號1 至3 、5 至6 、8 至23、25至27所示之物品與附表一所示物品互核相符,惟 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監視器主機,原告固請求以單價4 萬元計算,然依原告所提欣宏通信有限公司估價單所示, 單價為3 萬元,故此部分應以3 萬元計算損失金額;又如 附表三編號24、28至34所示物品,其中如附表三編號31所 示之物品,未見原告提出證據證明,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難認有據,其餘部分,或為大賣場之保全系統、或為電 腦設備、結帳POS 機、或為裝潢,依被告於警詢時陳述其 為了要將行竊的畫面刪除,故將POS 主機、監視器主機破 壞後丟在現場;其於偷竊完要離開賣場時有使用美工刀將 後方倉庫小鐵門的保全系統割下來,防止保全系統作響等 語(見投投警偵字第1070022888號卷第8 頁、第13頁), 且原告張書銘於警詢時亦陳述辦公室及休息室之天花板均 有被破壞之痕跡等語(見同上卷第19頁),堪認該部分之 物品亦應認為係被告竊盜所造成之損失,並有原告提出之



上開應收帳款明細表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將原告所製作之 失竊清單(含價值)送被告表示意見,被告亦未出具書狀 陳述意見,是應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三「得請求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應屬有據。
⒉原告又主張其受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之損失,並提出進 貨單、網路販售及現場照片為證,惟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 並非前開刑事判決認定之範圍,原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其 受有此部分之損害,則其請求被告賠償該部分之損害,自 屬無據。
⒊又被告已將所竊得之菸酒部分變賣得款約10萬元,並已於 偵查中提出1 萬元供扣押,並將該扣押款返還與原告張書 銘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發還領款 收據為證(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查扣字第21號 卷),則被告既已先行賠償1 萬元,即應自原告原可請求 之上開金額扣除該1 萬元。
⒋從而,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為31萬3,420 元( 計算式:32萬3,420 元-1 萬元=31萬3,420 元)(三)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 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 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 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 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 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此有 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而被告迄未給付 ,即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1月19日起負遲延 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08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萬 3,4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 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至原告其餘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 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以下均同):
┌──┬─────┬─────────────────────┐
│編號│竊取時間 │竊得物品名稱、數量、價值 │
├──┼─────┼─────────────────────┤
│1 │107 年10月│酒類如下: │
│ │22日凌晨1 │藍帶馬爹利3瓶,每瓶4,390元 │
│ │時許 ├─────────────────────┤
│ │ │銀帶馬爹利3 瓶,每瓶5,190元 │
│ │ ├─────────────────────┤
│ │ │軒尼詩3 瓶,每瓶6,390元 │
│ │ ├─────────────────────┤
│ │ │拿破崙XO 2瓶,每瓶2,145元 │
│ │ ├─────────────────────┤
│ │ │拿破崙VSOP 3瓶,每瓶935元 │
│ │ ├─────────────────────┤
│ │ │伯爵VSOP 3瓶,每瓶1,188元 │
│ │ ├─────────────────────┤
│ │ │傑克威士忌3 瓶,每瓶1,290元 │
│ │ ├─────────────────────┤
│ │ │帝王12年3 瓶,每瓶650元 │
│ │ ├─────────────────────┤
│ │ │帝王白牌3 瓶,每瓶369元 │
│ │ ├─────────────────────┤
│ │ │威雀(雪莉)4 瓶,每瓶419元 │
│ │ ├─────────────────────┤
│ │ │紳藍12年威士忌5瓶,每瓶720元 │
│ │ ├─────────────────────┤
│ │ │泰斯卡10年3 瓶,每瓶1,045元 │
│ │ ├─────────────────────┤
│ │ │Prime Blue 700ml 5瓶,每瓶459 元 │
│ │ ├─────────────────────┤




│ │ │紅酒2瓶 │
│ │ ├─────────────────────┤
│ │ │藍爵威士忌1瓶 │
│ │ ├─────────────────────┤
│ │ │約翰走路金牌威士忌1瓶 │
│ │ ├─────────────────────┤
│ │ │角瓶酒3瓶 │
│ │ ├─────────────────────┤
│ │ │香菸類如下: │
│ │ │單價90元,70包 │
│ │ ├─────────────────────┤
│ │ │單價95元,43包 │
│ │ ├─────────────────────┤
│ │ │單價100元,90包 │
│ │ ├─────────────────────┤
│ │ │單價80元,50包 │
│ │ ├─────────────────────┤
│ │ │單價110元,33包 │
│ │ ├─────────────────────┤
│ │ │單價125元,210包 │
│ │ ├─────────────────────┤
│ │ │單價115元,40包 │
│ │ ├─────────────────────┤
│ │ │單價140元,70包 │
│ │ ├─────────────────────┤
│ │ │單價150元,20包 │
│ │ ├─────────────────────┤
│ │ │監視器主機2 台 │
│ │ ├─────────────────────┤
│ │ │POS 主機1 台 │
│ │ ├─────────────────────┤
│ │ │生理調理冰沙機1 台 │
│ │ ├─────────────────────┤
│ │ │探照燈2 台 │
├──┼─────┼─────────────────────┤
│2 │107 年10月│女鞋25雙 │
│ │26日凌晨1 ├─────────────────────┤
│ │時許 │蛙鞋1 雙 │
│ │ ├─────────────────────┤
│ │ │空拍機1 組 │




│ │ ├─────────────────────┤
│ │ │太陽眼鏡2 副 │
│ │ ├─────────────────────┤
│ │ │吉他1 把 │
│ │ ├─────────────────────┤
│ │ │琵琶1 把 │
│ │ ├─────────────────────┤
│ │ │爵士鼓1 組 │
│ │ ├─────────────────────┤
│ │ │玩具槍3 把 │
│ │ ├─────────────────────┤
│ │ │玩具槍消音管2 支 │
│ │ ├─────────────────────┤
│ │ │玩具槍腳架1 個 │
│ │ ├─────────────────────┤
│ │ │玩具槍倍鏡1 個 │
│ │ ├─────────────────────┤
│ │ │玩具槍彈匣3 個 │
│ │ ├─────────────────────┤
│ │ │面具1 個 │
│ │ ├─────────────────────┤
│ │ │現金300 元 │
│ │ ├─────────────────────┤
│ │ │高梁酒18瓶 │
│ │ ├─────────────────────┤
│ │ │監視器主機2 台 │
├──┼─────┼─────────────────────┤
│3 │107 年11月│環繞音響2 台 │
│ │29日凌晨1 ├─────────────────────┤
│ │時許 │行李箱3 個 │
│ │ ├─────────────────────┤
│ │ │飲水機1 台 │
│ │ ├─────────────────────┤
│ │ │匾額1 面 │
│ │ ├─────────────────────┤
│ │ │掛畫1 幅 │
│ │ ├─────────────────────┤
│ │ │古董鏡1 個 │
│ │ ├─────────────────────┤
│ │ │短褲16件 │




│ │ ├─────────────────────┤
│ │ │長褲32件 │
│ │ ├─────────────────────┤
│ │ │內搭褲112件 │
│ │ ├─────────────────────┤
│ │ │連身裙14件 │
│ │ ├─────────────────────┤
│ │ │短裙14件 │
│ │ ├─────────────────────┤
│ │ │上衣119件 │
│ │ ├─────────────────────┤
│ │ │毛衣16件 │
│ │ ├─────────────────────┤
│ │ │外套35件 │
│ │ ├─────────────────────┤
│ │ │圍巾5件 │
│ │ ├─────────────────────┤
│ │ │絲襪80件 │
│ │ ├─────────────────────┤
│ │ │背心34件 │
│ │ ├─────────────────────┤
│ │ │女性包包14個 │
└──┴─────┴─────────────────────┘
 
附表二:已發還原告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竊取時間 │查扣時間、地點 │
│ │ │ │ │
├──┼───────────┼─────┼─────────┤
│1 │七星香菸12包 │107 年10月│107 年12月11日10時│
├──┼───────────┤22日凌晨1 │25分許,在臺中市東│
│2 │七星涼菸5號3包 │時許 │區十甲東路301 號 │
├──┼───────────┤ │ │
│3 │七星涼菸8號1包 │ │ │
├──┼───────────┤ │ │
│4 │藍West香菸5包 │ │ │
├──┼───────────┤ │ │
│5 │藍Winston香菸8包 │ │ │
├──┼───────────┤ │ │
│6 │黑大衛香菸2包 │ │ │




├──┼───────────┤ │ │
│7 │勁黑大衛香菸2包 │ │ │
├──┼───────────┤ │ │
│8 │紅酒2瓶 │ │ │
├──┼───────────┤ │ │
│9 │傑克威士忌1瓶 │ │ │
├──┼───────────┤ │ │
│10 │藍爵威士忌1瓶 │ │ │
├──┼───────────┤ │ │
│11 │約翰走路金牌威士忌1瓶 │ │ │
├──┼───────────┤ │ │
│12 │角瓶酒3瓶 │ │ │
├──┼───────────┤ │ │
│13 │Prime Blue威士忌2支 │ │ │
├──┼───────────┤ │ │
│14 │XO酒1瓶 │ │ │
├──┼───────────┤ │ │
│15 │生理調理冰沙機1台 │ │ │
├──┼───────────┤ │ │
│16 │探照燈2台 │ │ │
├──┼───────────┤ ├─────────┤
│17 │監視器主機1 台(不含硬│ │107 年12月11日14時│
│ │碟) │ │30分許,在南投縣南
├──┼───────────┤ │投市○○○路000 號│
│18 │POS主機1台 │ │「大盤大生活大賣場│
│ │ │ │」後方倉庫 │
├──┼───────────┼─────┼─────────┤
│19 │女鞋25雙 │107 年10月│107 年12月11日10時│
├──┼───────────┤26日凌晨1 │25分許,在臺中市○○○00 ○○○0○ ○○○ ○區○○○路000 號 │
├──┼───────────┤ │ │
│21 │空拍機1組 │ │ │
├──┼───────────┤ │ │
│22 │太陽眼鏡2副 │ │ │
├──┼───────────┤ │ │
│23 │吉他1把 │ │ │
├──┼───────────┤ │ │
│24 │琵琶1把 │ │ │
├──┼───────────┤ │ │
│25 │爵士鼓1組 │ │ │




├──┼───────────┤ │ │
│26 │玩具槍3把 │ │ │
├──┼───────────┤ │ │
│27 │玩具槍消音管2支 │ │ │
├──┼───────────┤ │ │
│28 │玩具槍腳架1個 │ │ │
├──┼───────────┤ │ │
│29 │玩具槍倍鏡1個 │ │ │
├──┼───────────┤ │ │
│30 │玩具槍彈匣3個 │ │ │
├──┼───────────┤ │ │
│31 │面具1個 │ │ │
├──┼───────────┼─────┼─────────┤
│32 │環繞音響2台 │107 年11月│107 年12月11日10時│
├──┼───────────┤29日凌晨1 │25分許,在臺中市○○○00 ○○○○0○ ○○○ ○區○○○路000 號 │
├──┼───────────┤ │ │
│34 │飲水機1台 │ │ │
├──┼───────────┤ │ │
│35 │匾額1面 │ │ │
├──┼───────────┤ │ │
│36 │掛畫1幅 │ │ │
├──┼───────────┤ │ │
│37 │古董鏡1個 │ │ │
├──┼───────────┤ │ │
│38 │短褲16件 │ │ │
├──┼───────────┤ │ │
│39 │長褲32件 │ │ │
├──┼───────────┤ │ │
│40 │內搭褲112件 │ │ │
├──┼───────────┤ │ │
│41 │連身裙14件 │ │ │
├──┼───────────┤ │ │
│42 │短裙14件 │ │ │
├──┼───────────┤ │ │
│43 │上衣119件 │ │ │
├──┼───────────┤ │ │
│44 │毛衣16件 │ │ │
├──┼───────────┤ │ │
│45 │外套35件 │ │ │




├──┼───────────┤ │ │
│46 │圍巾5件 │ │ │
├──┼───────────┤ │ │
│47 │絲襪80包 │ │ │
├──┼───────────┤ │ │
│48 │背心34件 │ │ │
├──┼───────────┤ │ │
│49 │女性包包14個 │ │ │
└──┴───────────┴─────┴─────────┘
附表三: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 價 │請求金額 │得請求金額│
│ │ │ │ │ │ │
├──┼─────────┼──┼─────┼─────┼─────┤
│1 │藍帶馬爹利 │2瓶 │4,390 元 │8,780 元 │8,780 元 │
├──┼─────────┼──┼─────┼─────┼─────┤
│2 │銀帶馬爹利 │2瓶 │5,190 元 │10,380元 │10,380元 │
├──┼─────────┼──┼─────┼─────┼─────┤
│3 │軒尼詩 │2瓶 │6,390 元 │12,780元 │12,780元 │
├──┼─────────┼──┼─────┼─────┼─────┤
│4 │拿破崙XO │2瓶 │2,145 元 │4,290 元 │2,145 元 │
├──┼─────────┼──┼─────┼─────┼─────┤
│5 │拿破崙VSOP │3瓶 │935元 │2,805 元 │2,805 元 │
├──┼─────────┼──┼─────┼─────┼─────┤
│6 │伯爵VSOP │3瓶 │1,188 元 │3,564 元 │3,564 元 │
├──┼─────────┼──┼─────┼─────┼─────┤
│7 │傑克威士忌 │3瓶 │1,290 元 │3,870 元 │2,580 元 │
├──┼─────────┼──┼─────┼─────┼─────┤
│8 │帝王12年 │3瓶 │650元 │1,950 元 │1,950 元 │
├──┼─────────┼──┼─────┼─────┼─────┤
│9 │帝王白牌 │3瓶 │369元 │1,107 元 │1,107 元 │
├──┼─────────┼──┼─────┼─────┼─────┤
│10 │威雀(雪莉) │4瓶 │419元 │1,676 元 │1,676 元 │
├──┼─────────┼──┼─────┼─────┼─────┤
│11 │紳藍12年威士忌 │5瓶 │720元 │3,600 元 │3,600 元 │
├──┼─────────┼──┼─────┼─────┼─────┤
│12 │泰斯卡10年 │3瓶 │1,045 元 │3,135 元 │3,135 元 │
├──┼─────────┼──┼─────┼─────┼─────┤
│13 │Prime Blue 700ml │2瓶 │459元 │918元 │918元 │
├──┼─────────┼──┼─────┼─────┼─────┤




│14 │單價90元香菸 │70包│90元 │6,300 元 │6,300 元 │
├──┼─────────┼──┼─────┼─────┼─────┤
│15 │單價95元香菸 │35包│95元 │3,325 元 │3,325 元 │
├──┼─────────┼──┼─────┼─────┼─────┤
│16 │單價100元香菸 │88包│100元 │8,800 元 │8,800 元 │
├──┼─────────┼──┼─────┼─────┼─────┤
│17 │單價80元香菸 │45包│80元 │3,600 元 │3,600 元 │
├──┼─────────┼──┼─────┼─────┼─────┤
│18 │單價110元香菸 │33包│110元 │3,610 元 │3,610 元 │
├──┼─────────┼──┼─────┼─────┼─────┤
│19 │單價115元香菸 │40包│115元 │4,600 元 │4,600 元 │
├──┼─────────┼──┼─────┼─────┼─────┤
│20 │單價125元香菸 │191 │125元 │23,875元 │23,875元 │
│ │ │包 │ │ │ │
├──┼─────────┼──┼─────┼─────┼─────┤
│21 │單價140元香菸 │70包│140元 │9,800 元 │9,800 元 │
├──┼─────────┼──┼─────┼─────┼─────┤
│22 │單價150元香菸 │20包│150元 │3,000 元 │3,000 元 │
├──┼─────────┼──┼─────┼─────┼─────┤
│23 │監視器主機 │4台 │40,000元 │160,000 元│120,000 元│
├──┼─────────┼──┼─────┼─────┼─────┤
│24 │一體成形電腦主機 │1台 │50,500元 │50,500元 │50,500元 │
│ │POS 465C67 │ │ │ │ │
├──┼─────────┼──┼─────┼─────┼─────┤
│25 │101 年度58度金門高│6瓶 │1,290元 │7,740元 │7,740元 │
│ │粱酒1000ML │ │ │ │ │
├──┼─────────┼──┼─────┼─────┼─────┤
│26 │102 年度58度金門高│6瓶 │1,190元 │7,140元 │7,140元 │
│ │粱酒(專用)750ML │ │ │ │ │
├──┼─────────┼──┼─────┼─────┼─────┤
│27 │98年度38度金門高粱│4瓶 │1,490元 │5,960元 │5,960元 │
│ │酒750ML │ │ │ │ │
├──┼─────────┼──┼─────┼─────┼─────┤
│28 │電腦螢幕隔離線(螢│1米 │200元 │200元 │200元 │
│ │幕延長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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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不斷電系統 UPS │1台 │1,650元 │1,650元 │1,650元 │
│ │IDEAL-600VA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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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L680 LASER 掃描器 │1式 │3,500 元 │3,500 元 │3,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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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伺服器電腦 HP ML10│1台 │53,000元 │53,000元 │0元 │
├──┼─────────┼──┼─────┼─────┼─────┤
│32 │傳輸線IS900 (RS-2│1個 │1,200元 │1,200元 │1,200元 │
│ │32主機對標籤列機)│ │ │ │ │
├──┼─────────┼──┼─────┼─────┼─────┤
│33 │POS 盤點機電源供應│1個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 │器(充電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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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員工休息室天花板(│1健 │400元 │400元 │400元 │
│ │更換木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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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419,855元 │323,420元 │
└─────────────────────┴─────┴─────┘
附表四: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 價 │ 請求金額 │
│ │ │ │ │ │
├──┼───────────────┼──┼─────┼─────┤
│1 │皇家禮砲21年 │1瓶 │2,680 元 │2,6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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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宏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