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8年度,492號
NTEV,108,投簡,492,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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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9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被   告 胡蘭欣即美麗華視聽歌唱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因專 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 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 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此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另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規定,其範圍包含侵害智慧財產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 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 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 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擅自將伴唱機內灌製有侵害原告因 專屬授權而享有之音樂著作財產權歌曲,供不特定人點選、 演唱等營業、收益使用,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此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在卷可稽 ,核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 。原告已具狀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是兩造間尚無合意以普 通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情,本件既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 條規定之情形,則依上開說明,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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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