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杰民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丁麒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原聲請對被告丁麒文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丁麒文異議視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