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08年度,310號
PKEV,108,港簡調,310,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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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杰民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丁麒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原聲請對被告丁麒文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丁麒文異議視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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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