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202號
原 告 佘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萬榮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