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8年度,202號
PKEV,108,港簡,202,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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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202號
原   告 佘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萬榮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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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