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聲字,108年度,20號
PDEV,108,斗簡聲,20,201912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請求108年度斗簡聲字第20號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洪涼詡之債權人,洪涼詡尚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132,166元及利息等債務,聲請人不明洪涼詡之 被繼承人洪仁農之遺產為何,為查明洪仁農名下不動產為何 ,聲請人應屬本院108年度斗簡字第372號民事事件之利害關 係人,請求閱覽本院108年度斗簡字第372號民事事件卷宗等 語。
二、惟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 閱卷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定 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 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尚不包括經 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洪涼詡之債權人,業據其提出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為憑。然本院108年度斗簡字第372號民事事件之 當事人,非僅洪涼詡一人;聲請人復未具體敘明其就該訴訟 事件卷內之何項文書,有何利害關係。尚難謂聲請人就本院 108年度斗簡字第372號民事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以其為洪涼詡之債權人為由,聲請閱覽 本院108年度斗簡字第372號民事事件卷宗,核與首開規定不 符,所為聲請,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