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8年度,157號
PDEV,108,斗簡,157,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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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蔡志明即益新水電行



被   告 山林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3年8月20日簽訂包工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 ),被告委由原告施作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進營 造公司)之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房屋之新建 電氣、給排水(含公設)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詎系爭工 程施作完成並經驗收後,被告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0 2,860元之保固款及保留款未給付,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二)原告是系爭工程的下游廠商,被告是跟建設公司簽約,被告 與建設公司之合約怎麼簽跟原告無關;系爭工程已於105年1 月10日驗收,被告應依照系爭合約第7條第3項規定給付工程 款給原告。
(三)系爭工程共有17戶,現已賣了6戶,這6戶都是原告去維修, 被告辯稱尚未驗收,那這6戶怎麼可以賣出去住人;到目前 為止維修都是建設公司直接找原告,已經有3年了,但原告 合約明明是跟被告簽的。
(四)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02,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確實尚積欠原告系爭工程尾款202,860元未給付,其中3 %為保留款、2%為正式驗收(即移交管委會用印完成)尾款 ,但當初轉包時,被告即告知原告系爭工程款要依照森進營 造公司撥款進度來付款。
(二)系爭合約書第10條「工程驗收」有註明移交管委會、驗收等



規定。原告要求請款,被告有詢問森進營造公司,森進營造 公司告知要依照合約上約定等管委會成立後,用印完成才可 以請領2%尾款;依系爭合約第11條驗收後起算保固2年,而 3%的保留款在擔保保固責任的履行,所以要在保固期間期滿 後被告才會發給3%的保留款,系爭工程現在才要成立管委會 。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3年8月20日簽訂系爭合約書,被告委由原 告施作森進營造公司之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 之系爭工程,原告已施作完畢,被告仍積欠原告202,860元 之保固款及保留款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合約書 、郵局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 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原告主張系爭工程 原告已依約施作完工,並經驗收完畢,原告依約得向被告請 求系爭工程尾款202,860元云云。被告雖不否認尚積欠原告 上開尾款,惟以前詞置辯。則原告自應就系爭工程業經驗收 完畢負舉證責任。經查,系爭合約第七條工程付款第2、3項 約定:「所有請款均須按請款比例表(詳附表一),經業主 核准完成項目、比例計價,不得藉任何理由提前或變更項目 、比例。保固款給付得經業主驗收合格後,並開立保固書二 年。每壹年付清二分之一尾款,乙方(即原告,下同)須提 供合約總價的二分之一的金額給甲方(即被告,下同)做為 保證票,俟業主驗收合格及交屋完成後,即退還該保證票( 本項請款得參照請款比例表及業主規定)。」、第十條工程 驗收約定:「本工程全部完成後,經甲方工地主任或指定人 員會同業主初驗合格後報請上級主管單位或住戶複驗(依業 主流程),合格並交屋及移交管委會後,方為正式驗收,業 主、管委會(含第三公正單位)、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工程 與規定不符時,乙方應即刻修正,凡屬驗收不合格部分,應 由乙方依限期負責修改,直至業主、管委會(含第三公正單 位)、甲方一致同意及算驗收合格。」、第十一條保固責任 約定:「業主正式驗收後,保固二年,因施工不良,而發生 事故時,乙方得無條件,並負擔相關費用負責修復,若保固



期內有維修事項,經甲方、業主或社區管委金通知後,須於 三日內負責修復完成,緊急事項,應配合緊急搶修,不得藉 故推諉拖延,若有延誤甲方可自行派工處理,並由保固款中 扣除,如因此而產生之一切損失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賠償 之責。」。
(三)由被告提出附卷且經原告所不爭執之系爭合約附表一之水電 工程付款百分比明細表,其上記載「初驗完成(使照核發完 成)」付款百分比為2%,「複驗完成(全社區機電系統測試 完成)」付款百分比為4%,「正式驗收(移交管委會用印完 成)」付款百分比為2%,備註一則記載「每百分比請款扣3% 保固款」,顯然被告尚未給付者為系爭合約附表一所指「正 式驗收(移交管委會用印完成)」尾款2%及備註一則記載「每 百分比請款扣3%保固款」,惟兩造既已於系爭合約第十條及 附表一之付款比例表約定該2%之尾款,須俟被告工地主任或 指定人員會同業主初驗合格後報請上級主管單位或住戶複驗 ,「合格並交屋及移交管委會後」,方為正式驗收,始給付 2%尾款,原告亦不爭執系爭工程尚未成立管委會,依兩造約 定尚未「正式驗收」,依約原告尚不得請求該2%尾款,而依 系爭合約第十一條約定保固責任係業主「正式驗收後保固二 年」,如保固期間有應由原告負保固責任之事由發生,而原 告又不配合修繕,被告即得自行派工處理,並由保固款中扣 除被告代為修繕之費用,堪認3%保固款係在擔保保固期間原 告之保固責任能確實履行,須嗣保固期滿而無扣款事由發生 後始會給付予原告,而系爭工程尚未「正式驗收」,保固期 間尚未開始起算,依約原告亦不得請求該3%保固款。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承攬關係及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系 爭工程保留款2%、保固款3%,共計202,86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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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