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8年度,13314號
TPPP,108,清,13314,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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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314號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代 表 人 蘇建榮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何昇原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助理辦事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昇原申誡。
事 實
甲、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何昇原於104年6月1日任職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土銀),並於106年12月18日辭職。經「銓敘部 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進行兼職查核比對,何員兼任兄長於 家鄉經營之「霸王沙鍋魚頭商行」合夥人。據渠提供104年 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證1),均無領取或持有霸王沙鍋魚頭商行 報酬或財產情事,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自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受之薪資所得,係 何員於任職土銀前之勞務報酬,「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自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106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兆 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領取所得,均為股利所得(證2) 。
二、何員知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積極處理商行 變更解除合夥身分事宜,於106年8月29日由霸王沙鍋魚頭商 行向嘉義市政府申請合夥人變更,經該府同年月30日府建商 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准如所請(證3),復至經濟部-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何員業解除合夥人職務(證4)。三、本案何員擔任霸王沙鍋魚頭商行合夥人,雖未實際參與商行 經營及支領報酬,惟依其相關說明及文件資料,經土銀107 年6月26日第5次人事考核委員會決議通過,仍違反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規定, 其應受懲戒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2項、 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四、證物名稱及件數:
1.何員104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7 年1月5日及8月13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各1 份。
2.何員107年9月20日聲明書影本1份。 3.嘉義市政府106年8月30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1



份。
4.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影本1份。
5.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表影本1份。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ㄧ、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本文固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日 至106年12月18日係服務於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 分公司。被付懲戒人之兄長何昇陽及父母則居住在嘉義市。 被付懲戒人之兄長何昇陽及父母於105年6月29日在嘉義市○ ○路000號1樓成立「霸王沙鍋魚頭商行」時,並未告知有將 被付懲戒人列入合夥股東,被付懲戒人對此實不知情。衡諸 常情, 被付懲戒人在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 司服務,不可能參與在嘉義市「霸王沙鍋魚頭商行」之經營 ,更無支領報酬之情形,被付懲戒人實無經營商業之情形, 應堪認定。按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3條訂有明文。被付懲戒人對於遭列為 「霸王沙鍋魚頭商行」合夥人ㄧ節既不知情,顯無故意或過 失可言,依法應不受懲戒。
二、次按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 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 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 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八、 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九、行為後之態度。公務員懲戒法 第10條訂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於經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總公司告知有經營商業疑慮時,隨即向兄長何昇陽及父母 反應,「霸王沙鍋魚頭商行」隨即於106年8月29日向嘉義市 政府申請合夥人變更,經嘉義市政府106年8月30日府建商字 第0000000000號函復准如所請,並解除被付懲戒人合夥人身 分,此業經懲戒案件移送書敘明在案。被付懲戒人處置迅速 明確,應堪認定。退萬步言之,如認定被付懲戒人仍應受懲 戒處分,亦懇請貴會給予最輕之處分,以符比例原則,實不 勝銘感。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何昇原於104年6月1日起任職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土銀)助理辦事員,並於106年12月18日辭職 。其於任職期間,於105年6月29日與其兄長何昇陽登記為霸 王沙鍋魚頭商行之合夥人,106年間經服務機關告知所為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即積極處理商行變更解除合夥身 分事宜,於106年8月29日由霸王沙鍋魚頭商行向嘉義市政府 申請合夥人變更,經該府同年月30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



號函復准如所請,而解除合夥人職務。其任合夥人期間,未 參與業務之經營,亦未支領報酬。
二、上開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表、被付 懲戒人104年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被付懲戒人提出於服務機關之 聲明書、嘉義市政府106年8月30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 函、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 提出於本會之書面答辯,雖辯稱其兄長與父母於成立霸王沙 鍋魚頭商行時,並未告知有將其列入合夥股東,被付懲戒人 對此實不知情云云;然被付懲戒人知悉其事後,並未對其兄 長或父母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應認其已默示承認其事 。被付懲戒人所辯,並不能解免其登記為霸王沙鍋魚頭商行 合夥人之責任。上開事實已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 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 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 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 明定,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 執行公務者之信賴。次按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 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 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 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 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簿;且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 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為民法第 667條第1項、第673條、第675條、第681條所明定。足見參 與合夥事業之投資者,縱出資額甚少,亦未參與合夥事業之 經營,然法律仍授予該合夥人對事業經營有相當影響力,並 應負相當之責任,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不可相 提並論,是只要參與合夥之投資者,無論出資比例多寡,均 應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經營商業行為。四、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 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 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 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 不良觀感,自會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 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



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呂丹玉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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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助理辦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